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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下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0:07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 记者田雨、吴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出发,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自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已经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等5个高级法院继续坚持完善这一制度,其他高级法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和物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肖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的重要部署以后,社会各界反映良好,普遍认为这是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要切忌把二审开庭仅仅当作一项任务、一种形式,应当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必要渠道,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庭审真正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法律适用中的难点。

  肖扬强调,要坚定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下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倒计时工作计划,限期落实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下半年不积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要求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

  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记者田雨、吴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强调,在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第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并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有效发挥对取证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肖扬还强调,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要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定要处理好,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死刑案件

  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

  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记者田雨、吴俊)“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提出的。他同时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肖扬指出,要理顺审判组织间的关系。审理死刑二审案件,要重视合议庭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死刑案件,经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庭长要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也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经庭审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认真、负责地核实事实、证据,使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真相。

  开庭审理将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记者田雨、吴俊)“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

  肖扬表示,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既要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也要着眼于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案件的不当判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两者不可偏废。

  肖扬强调,坚持程序公正,既要使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切实的保障,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又要杜绝与摒弃形式主义倾向,防止开庭审理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坚持实体公正,既要使通过庭审形成的判决定性准确、罚当其罪、量刑均衡,又要避免和纠正只看实体结果、不注重诉讼程序的实用主义倾向,防止出现不按照规定或者程序开庭审理的现象。

  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新华社广州5月23日电(记者田雨、吴俊)在23日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要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肖扬同时指出,在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同时,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补偿措施。

  新华时评

  开庭审理体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年7月1日起实现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到了倒计时阶段,对于全国法院尤其是各高级法院来说,时间是很紧迫的。在抓紧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从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处理好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仍然是必要的。

  我们常常说,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具体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只讲公正、忽视效率不行,只讲效率、牺牲公正更不行,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较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这就要坚持司法公正第一、同时注重诉讼效率,也就是说,效率必须服从质量。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因此,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第一,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切实完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显然比不开庭审理要付出更高的司法成本,不仅在人财物上需有大量投入,也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但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不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就缺少了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的环节,合议庭也难以全面了解双方、特别是辩护方的意见和证据,很容易先入为主地受到第一审判决的影响,特别是当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曾受过刑讯逼供的意见时,既无从审查,更难以依法排除,因而留下发生冤错案件的隐患。

  两者孰重孰轻,不可不认真掂量。因为,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据新华社)

  ■新闻背景

  贯彻宪法和刑诉法

  公开审判原则的必要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不开庭审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是审判过程不公开透明。由于实行不开庭审理,公诉人、辩护人不出庭,证人和鉴定人也不出庭,普通群众无从知晓审理过程,无论二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都难以获得社会公信。二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由于不开庭审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质证、辩护、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行使,不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裁判。三是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作为“第二道防线”在发现原判错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被大大削弱。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是对所有二审案件而言的。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要措施,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错判的必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作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从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到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都提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要求。(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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