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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强制单位缴存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0:36 现代快报

  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昨提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此前该草案征集到200多名市民的意见,并吸纳了反映最集中的合理建议,在昨天的送审稿中增加了“职工可以采取逐年或者逐月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纳公积金或少缴公积金的,将予以处理”等内容。

  三类人群缴存公积金还要另立办法

  具体缴存基数、比例还有待操作细则进行规范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三类人群也可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了。针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的规定,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昨天透露说,目前已经开始研究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条例》经人大通过正式生效之后,针对三类人群的另行办法也将出台实施。

  《条例》附则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说,和上海今年1月1日试行的办法一样,南京也将在《条例》之外另行制定针对这三类人群的相关办法。

  不过,上海的办法适用于具有该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两类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南京如果另行制定办法的话,还将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

  那么这三类人群缴存比例怎么定?据悉,目前南京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对三类人群还没有缴存比例规定。上海的规定是“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但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

  不准买商铺

  昨天提交的送审稿专门增设了监管内容,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不得”: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不得购买企业债券;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位车库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遇天灾人祸可提公积金

  面对居高不下的城市房价,草案特地对困难群体“开小灶”,出台一系列倾斜性条文。

  草案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病、残疾、遭遇灾祸等困难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有关支出;对信用好、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享受低保、特别困难的贷款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申请利息补贴;对下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有照顾性规定。

  【市民建议】公积金应可用于装修

  市民王纯说,《条例》中涉及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规定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如果我的房子很破旧,需要装修一下,为什么不可以提取公积金来装修房子呢?”

  应设公积金自动转账日

  市民季先生表示,现在的公积金转账是一年一次,《条例》规定可以逐月提取还贷,但是现在每月的15日为当月还款的最后期限,而多数人可能在当月的1日到15日之间将还款金额存入还款账号,建议设定1日为当月的公积金自动转账日,或者在还款人还款的同时将当月的公积金转出,以减少还款人的负担。

  该为没签合同的民工维权

  《条例》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公积金,来宁打工的李先生表示不解。他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就缴不了公积金,这非常不合理。在立法中,能不能追加单位不签合同的责任,为那些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民工维权?

  【新闻链接】

  公积金贷款让市民少付利息1.2亿

  南京市自1992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方面立下大功。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窦汉生在作草案起草说明时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有1.4万多个单位、110多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覆盖面达73%,累计收集180.49亿元,当前余额104.90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9466户、123.02亿元。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住房贷款减轻利息负担约1.2亿元,累计为城市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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