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民警因公负伤医院须先行救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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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1:26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谢俊报道:昨日下午,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急救“绿色通道”。 昨日下午,“绿色通道”协调小组为省人民医院、昌大一附医院、昌大二附医院、九四医院四家“绿色通道”定点医院举行了授牌仪式,这四家医院将在5月底完成挂牌。记者了
记者了解到,按照《江西省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急救“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要求,定点医院对因公负伤的公安民警要优先救治,对暂未办手续、未交押金的应先行治疗,事后补办手续。对于在救治过程中发生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江西籍公安民警(含公安边、消、警部队)在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等和处理重大治安事(案)件行动中负伤;在抢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时受伤;在工作、训练时负伤;需要抢救的重、急症职业病等,均可享受“绿色通道”。另外,全国其他地区的公安民警在我省执行公务时负伤,也可通过“绿色通道”进行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