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佣金40%不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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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22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23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此次调整后,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佣金收入的40%),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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