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用“钓鱼台”宣传被判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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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30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了“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国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御水苑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且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国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