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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有可能误导公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5:57 海峡都市报

  新闻进展:分外显眼的“通缉”两个大字,再配上一张帅哥照片,竖在田安路边———这样一幅广告,引来路人一阵猜疑。有人认为,“通缉”两字很严肃,怎么能拿来做广告呢?该广告设计者本人却认为,这是很前卫的炒作方法(详见本报《泉州新闻·热线》)。

  昨日,在这个新闻PK台上,读者们搬出自己的观点,公安、工商、律师亦自有一套看法。

  【口水】有人很生气,有人拍案叫绝

  读者黄先生:一看到“通缉”两个字,第一念头还以为要通缉什么要犯呢,需要警方花那么大的力气来做这么大的“通缉令”!有种被骗的感觉,这样的广告真让人生气。

  读者刘女士:这样的广告对成年人可能没有多大影响,但对小孩子很可能会产生误导,我觉得应该尽量避免吧。

  摩的师傅潘先生:每天都经过那里,可是都没注意看。今天一看,其实很明显啊,在贴满广告的广告牌上,当然是广告啦。还有引号标示,怎么会以为是“通缉令”呢?我觉得这样的广告很有创意。

  读者陈先生:我仔细看过了,觉得这样的创意很好,没有涉及到国家法律。我想,人家乍一看吓一跳,才会停下来仔细看一下内容,才会印象深刻。其实负面影响并不明显。

  【冷眼】工商:这样的字眼不适合做商业广告

  泉州市公安局政策研究室主任、副教授陈本兰:广告为吸引受众的眼球,做一些创意设计,以达到不同凡响的广告效应,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必须同时考虑法律、道德、社会公益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用词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我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

  丰泽区工商局检查大队:首先,要看这个广告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很难作出处理,如是企业行为,企业广告要经过申请登记,获准后方可作出。我们会去调查。内容上来讲,“通缉”通常是政法部门适用,商业广告上使用不适合。

  律师:虽不违法,但可能误导公众

  丰泽派出所杜副科长:没有明确规定“通缉”是政法部门专用的,这种语言上的东西没有涉及具体对象,很难追究。

  泉州温陵律师事务所的白向阳律师:广告中使用“通缉”一词,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通缉令,并不违反《广告法》中有关广告准则的禁止性规定。但此广告用词与法律“擦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广告用词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此广告在商业炒作上是成功的,但有误导公众之嫌,广告用词应该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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