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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卖房5年 夫说不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6:0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康启荣

  本报讯 妻子买了房,又转卖给他人,转让合同上只有妻子签名。5年之后,丈夫说,他对此并不知情,并据此将买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房子。

  昨日上午,晋江法院青阳法庭调解无效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原告]

  房子买卖我不知情

  原告庄某(晋江人)今年69岁,被告李某(石狮人)是其二女婿的姐夫。

  昨日庭审时,原告庄某说,他与苏某是夫妻关系。2000年7月,苏某在晋江市安居工程竹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约123平方米,当时的市场价是每平方米1400元左右。因为庄某和苏某都是退休干部,享受有关政策优惠,购买价格是每平方米900元左右。2001年2月,苏某背着他将该房子转让给亲戚李某,双方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价格交易,并签订一份《已购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14万余元。但是,因为当时房子的产权证尚未办理,所以双方约定,卖方苏某领到产权证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同时,《已购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中还提到,“出卖人苏某为产权人,且没有其他共有人”。

  庄某说,2003年底,他到有关部门准备填住房补贴申请表时才获悉,他的妻子私下买了竹园小区的那套房,并已将这套房转卖出去。庄不信,找妻子询问,“直到这时,她才告诉我说,不是卖掉,只是借给别人住。”庄某说他相信了妻子的话,也没有再追究。

  庄某说,今年4月,房子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买卖双方准备办理过户时,他才得知房子确实被卖掉了。

  [被告]

  夫妻财产可以约定

  原告庄某的代理人提出,根据《婚姻法》和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虽然房子产权证上业主只有苏某一人,但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转让出售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方可确认有效。原告认为,买方李某与其妻签订的买卖合同协议,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效行为,该买卖合同应视为无效。

  庭审时,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则对原告所称的“不知情”提出了质疑。据介绍,2001年2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装修了房子,并于当年6月入住该房。李某说,房子的买卖是在原告女儿的介绍下,交易成功的。李某质疑称,原告与其妻共同生活,不可能对其妻购买房子又转让等情况,长达5年之久却毫不知情。

  同时,被告还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即使是夫妻关系,双方也可以约定财产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庭外]

  5年房价相差较大

  庭审结束后,庄某对记者说,2000年前后,他与其妻苏某关系不太融洽,苏某搬到其女儿家居住,一些事情妻子并不会和他讲。“房子确实是她自己出钱买的,但按照法律规定,也是我们夫妻共有财产,我的利益明显受到了侵犯。”

  被告李某的家属则始终认为,原告不可能对房子买卖毫不知情,他们认为是现在房地产涨价了,卖方想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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