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审下半年全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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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6: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综合新华社电昨日上午,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会上强调,要坚定目标,狠抓落实,确保下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从7月1日开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二审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实现全部开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倒计时工作计划,确保下半年不积压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程序不能简单重复一审 肖扬指出,为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应当围绕第二审的功能展开,针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控辩双方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以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当庭审理,突出重点,该通过庭审解决的问题,必须开庭解决。 肖扬指出,死刑二审案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有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其开庭审理程序不能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此外,为了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今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当庭聆听庭审,确保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案件的质量。”肖扬同时强调,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担负起死刑案件二审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 口供刑讯逼供口供将被排除 肖扬指出,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同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来源、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对于被告人提出曾受过刑讯逼供,并提出了证人或其他证据佐证,而第一审判决据此口供定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核实,并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以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关键证人无故拒出庭证词无效 肖扬指出,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或者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