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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7:50 光明网

  以中西引渡条约特别是死刑犯不引渡条款为范本,我国正与多个国家接触签约事宜

  “中西引渡条约签署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的进程正在提速,我国已经和多个国家开始就双边引渡条约展开接触。今年年内还有可能与1-2个发达国家进行正式谈判。”日前,中西引渡条约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向本报记者透露。原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黄风教授也证实,未来几年,中国将会以西
班牙引渡条约作为范本,和多个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中西引渡条约开创先例

  “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以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法网恢恢的外逃贪官追捕网。”近日,黄风教授表示。

  今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引渡条约,是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国际合作方面的一次历史性突破。”中西引渡条约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评价说,该条约将对中国追缉外逃犯罪分子、震慑贪官外逃、增强我国在反腐领域同欧盟国家的司法合作,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死刑犯不引渡条款

  黄风所说的签约模式即在条约中明确写入了“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此前,我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该条款。近日,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参赞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国跟西班牙谈判的引渡条约是中外缔结的引渡条约里第一个出现此类条款的。”

  “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今后中国要和欧盟其他国家建立引渡双边关系,必须会有这样的明确条款。”4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新办公室里,黄风教授这样分析。

  年内将与一两个国家谈判

  黄风透露,未来几年内,中国将会以西班牙引渡条约作为范本,和多个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徐宏参赞表示:“目前,已有多个国家表示愿意采取类似方式与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

  徐宏表示,作为在欧盟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与西班牙成功缔结引渡条约可以对今后与其他欧美国家缔约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他介绍,中西引渡条约签署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的进程正在提速,我国已经和其他几个国家开始就双边引渡条约展开接触。“今年年内还有可能与1-2个发达国家进行正式谈判,目前还没有开始,具体内容不便多说。”

  背景 死刑条款为谈判最大障碍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表示,该条约并没改变中国现行法律

  “一直以来,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没有正式批准过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最大的障碍是我国有死刑罪名,而发达国家大多废除了死刑。”黄风称,外逃贪官大多数逃到了美国、加、英、法等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引渡条约,给我国的追查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据他介绍,中国自1987年以来,已和37个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并和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进行缉捕、开展刑事司法协助3个途径缉捕外逃贪官。

  徐宏表示,本次中西引渡条约,争议最大最敏感的一个条款就是死刑犯引渡条款。现行条款这样表述:“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该拒绝引渡。”

  徐宏告诉记者,在谈判过程中,西班牙方面表示:西班牙已废除死刑,在引渡条约中写进死刑承诺条款,是其宪法的要求,也是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强制性义务。它不是专门针对中国,而是其缔约实践中的标准条款,包括与美国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都有这一规定。

  今年4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向委员们介绍,“西班牙方面表示,这一条款是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实无变通余地。”他同时指出,我国2000年通过的《引渡法》已规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明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上有最终决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国内各有关部门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在综合各种因素,慎重权衡利弊后,决定可以接受西班牙方面的条款。

  争论 死刑犯不引渡条款为务实选择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认为,该条款意义大于对某个人具体处罚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

  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对此,也有不少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

  死刑犯不引渡国内有分歧

  按照惯例,参与中国和其他国家双边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黄风介绍,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

  有人认为该条款对中国是单方面条款,在国际法里,对单方面约束的条款比较忌讳,因此不能接受。有人认为,这样会导致“同罪不同刑,违反了刑罚原则。”有人认为,写入条约成为法律,而法律上白纸黑字的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徐宏认为,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事实上,我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协助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

  比如余振东案以及正在进行引渡协商的杨秀珠案。“

  不执行死刑承诺利大于弊

  徐宏说,从弊的方面看,的确有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但也要看到,如果由于拒绝做出承诺而使引渡无法实现,就会使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根本得不到任何惩处,也就更谈不上司法公正。

  “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徐宏说,这方面的意义远大于对某个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做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此问题与中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并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上述措辞。

  链接 追逃贪官不能仅靠“红色通缉令”

  专家建议,我国需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配套法律

  “我们现在有一个观点,一讲追逃,就讲国际刑警组织,这是我们当前在追捕外逃上的一个误区,而且耽误了我们很多事情。”

  黄风说,我国已经把追捕外逃贪官作为今后反腐的一项重点,而且把主要逃犯的目的地国,也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和他们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关系作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除了缺少足够的双边引渡条约外,还有技术因素的障碍,就是对国际刑警组织的认识。

  “在引渡问题上,我们好像觉得把红色通缉令发出去,就等着结果了。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黄风介绍,在大部分国家,尤其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很有限,国际刑警组织充其量就是一个交换情报的作用,帮你查找人。

  绝大部分国家,按照引渡法的规定,警察都没有在引渡问题上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拘捕和临时拘捕。

  黄风建议,在立法上,除了现在的引渡法,我国还需要制定一部刑事司法协助法。他说,司法协助涉及的范围太广了,包括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问题。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立法有密切关系。

  此外,为更好地追捕外逃贪官,黄风建议要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逃、死亡,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对资产进行明确处理,这是需要修改明确的。”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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