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瓜类不能使用高毒农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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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09:1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今后,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会按照规定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昨天,《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的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者做出了法律责任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经检测超过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