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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溢油沉船清污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0:17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两船相撞,沉船溢油。汕头海事局紧急清污后向涉及五国的相关责任人提出巨额索赔。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2006年5月8日,汕头海事局将相关责任人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赔偿人民币18,355,891.23元。

  被汕头海事局告上法院的相关责任人涉及五国,他们是:韩国大宝海运株式会社(Daebo Shipping Co.,Ltd.)、汽船互保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Steamship Mutual Under
writing AssociationLtd.)、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德国瑞克默.瑞德瑞.吉姆伯公司(JACKY RICKMERS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mbH&Cie. KG)、挪威GARD互保协会(Assuranceforeningen Gard-gjensidig)

  汕头海事局诉称:2004年11月14日,德国瑞克默公司所属的“RITHI BHUM”轮与韩国大宝海运株式会社(Daebo Shipping Co.,Ltd.)所属的“东方挑战者轮(EASTERN CHALLENGER)在中国汕头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东方挑战者”轮严重受损并沉没,破损燃油舱溢出大量燃油,事故现场附近大面积海域受到污染。事故发生后,汕头海事局启动溢油应急预案。派遣直升机对事故附近水域巡视监控,组织船舶开展清污工作,动用围油栏控制油污外流,抛吸油毡吸油,使用消油剂清除油污。为了保证船舶通航安全,汕头海事局在“东方挑战者”轮沉没处设立了沉船标志。汕头海事局经事后核算,此次清污和设标共花费人民币18,355,891.23元。

  汕头海事局认为,“东方挑战者”轮漏油直接导致了清污和设标费用的产生,但是污染事故是“RITHI BHUM”与“东方挑战者”轮船舶碰撞共同侵权造成的,双方都有责任。事故发生后,“RITHI BHUM”轮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挪威GARD互保协会为该轮出具了60万美元的担保。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受东方挑战者轮的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百慕大汽船互保协会的委托,为该轮也出具了金额为60万美元的担保。汕头海事局认为,相关责任人就此事的赔偿总额远远少于自已清污和设标的花费。经过长期谈判,汕头海事局与相关责任人就赔偿数额依然达不成一致,汕头海事局于是告到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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