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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水费将被停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1:3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刘延军 实习生刘媛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
时恢复供水。《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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