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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2:43 新闻晚报
□焦晓虹

  晚报讯 昨天,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出现在被告席上。原告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57万余元。

  上海玺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2004年4月至12月,玺诚与乐购旗下共13家卖场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就在店信息网(OPT系统)进行排他性合作,玺诚负责乐购
卖场OPT系统的安装、设置、运行以及以OPT系统为载体进行广告发布。

  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资金实力雄厚的媒体集团,其主要业务是通过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商业楼宇、卖场等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去年,分众为了抢夺已与玺诚建立合作关系的乐购大卖场广告发布业务,在明知将承担重大损失和将被强制撤出乐购大卖场等重大风险的情形下,以承担乐购方恶意违约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为条件,鼓动和支持乐购方对玺诚恶意违约,将玺诚排挤出乐购大卖场。

  玺诚认为,分众在市场交易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玺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上海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分众与乐购之间的合同是正常的业务往来。玺诚认为分众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称“在美国证券交易官方网站发表的分众传媒招股说明文件中发现,分众传媒变相承认了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众表示,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海外公司,针对的是美国用户,涉及美国法律,而非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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