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出租车免三项收费 近期不向市场投放新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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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3:21 青岛新闻网 | |||||||||
本报济南5月24日讯 为切实减轻因油价上涨给出租车带来的负担,省物价局、财政厅今天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取消了3个收费项目,降低了4项收费标准。 取消的3项收费包括: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对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司机,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降低的4项收费标准包括:对出租汽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个月征收,因故停驶不退费;减半征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由每车每年24元降为每车每年12元;降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降幅平均超过60%;将普通防伪水印纸定额发票(含出租汽车使用的定额发票)由8元/本(100份)降为4元/本(100份)。 另外,经省政府同意,有关部门还规定近期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方可进行。 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对本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及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各地价格部门要科学核定出租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 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从严查处。(杨飞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