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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遏制外逃比引渡更重要更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中西引渡条约》签署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的进程正在提速,我国已经和多个国家开始就双边引渡条约展开接触。今年年内还有可能与1-2个发达国家进行正式谈判。日前,《中西引渡条约》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向记者透露。

  4月29日已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西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引渡条约。所谓“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国际合作方面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其实就是中方对欧美发达国家所坚持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历史性让步。《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该拒绝引渡。”

  尽管有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不少人士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但选择这样“务实”却是以损害法治为代价的。毋庸置疑,在我们这样一个仍然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度里,对引渡人承诺“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不执行死刑”必然会破坏法制统一的原则。同样的犯罪,未出逃或出逃失败就被判死,而只要一出逃成功就能免除极刑。“生”或“死”的不同境遇有如天壤之别,我们尚未牢固的法治之基是否已经准备好了“同罪不同刑”而带来的冲击?

  在《中西引渡条约》被批准之前的3月31日,曾成功外逃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而依法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数额,判处余振东死刑当绰绰有余。虽然余案判决书中依然沿袭了法院通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本院判决如下……”,但法官的内心其实很清楚地知道,此案的法律依据,已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更主要是中美两国在遣返余振东的谈判桌上所达成的协议,更确切地说,就是中方为实现“遣返”的目的对美方所作的“从轻判处”的承诺。

  笔者承认这样的“务实”之举,遣返也好,引渡也罢,如果外逃贪官不能回国受审,一切都是空谈。就个案上来说,“弄回来”比任由“外逃贪官”在外逍遥肯定利大于弊。但亦不可否认,遣返谈判或引渡协议中对发达国家的承诺逾越了现行法律。如此“高昂的司法代价”,对于中国整体的法治建设、法制统一和司法公信所带来的伤害都是难以弥补的。至于有官员所称“不判死刑”的让步对“震慑贪官外逃”还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则更可存疑。既在法律(条约)上肯定了不逃则“死”、外逃则“生”的原则,贪官们能不费七十二般武艺往“生”处奔逃吗?何又来“震慑”之说呢?

  也因此,我们在承认余振东等个案的遣返或引渡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时,应将遏制外逃作为工作的重心,而绝不应寄望于“遣返”或“引渡”条约的签订———国际司法合作成本高昂,还要面对遣返国或引渡方所提出的一系列法外要求,不但将“人”带回国内需接受满足“死刑犯不引渡”等条件,将“物”(追回的外逃资金、资产)移送原主也要经过艰苦的利益分配谈判(多半也会被协助国层层盘剥)。因此,比引渡更重要的是遏制外逃,立章建制、堵塞漏洞,把贪官堵截在国门之内才是我们目前更为关键的工作。诸如“贪污贿赂案件发现机制”、“腐败官员外逃预警”、“大宗资金流动控制”、“领导干部出入境报批与审查”等,如果这些制度能够环环相扣、科学设计并有效运行,也许我们的外逃贪官就会越来越少,引渡的压力方能随之而逐渐化解。(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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