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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相关规定要求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5:41 深圳晚报

  我省相关规定要求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截留征地补偿金

  本报记者彭森报道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转发了《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规定》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
偿资金。

  《规定》的核心思想是要求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要严格按照不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将补偿资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要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并确保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

  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不颁拆迁许可证

  《规定》要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不到位的,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许可或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同意开工。

  《规定》特别指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克扣、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情形不得拆迁

  《规定》同时还界定了责令停止拆迁的三种情形: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擅自拆迁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费没有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或实行产权调换,其调换的房屋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或没有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就强行拆迁的。

  对于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的,《规定》提出,由有施工许可权或开工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并由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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