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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如此“执法”实为纵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9:5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5月25日电(记者 储国强)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违规罚款事件,给各地各级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

  新华社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到,从去年7月到今年3月,河南巩义市有群众先后向潼关县工商局举报了9起从巩义拉运假冒品牌电线经潼关向西运销的车辆。潼关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提请有上路执法权的渭南市高交支队、潼关县公安局配合协查,对这9起拉运假冒电线
车辆立案查处,共查处巩义市生产的仿冒陕西、上海、江苏等地品牌的电线电缆共12个品种、5071卷,出厂价值50多万元。

  但潼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这些冒牌物品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对查处的冒牌电线全部没收并处罚款,但却一律罚款放行;执法过程中还出现一起人情案,以收取消协赞助费的形式代替行政罚款,接受当事人8000元赞助款;9起案件中有5起罚没款开票数小于实际收取数,合计差额2.9万元,提前支付给举报人,违反罚没收入先入库再支付当事人的财务规定,且举报奖部分没给当事人开具票据。

  假冒伪劣物品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群众利益,对此应当坚决查处。但如果执法人员以罚代处,一罚了之,继续给假冒伪劣产品放行,使假冒伪劣产品再流入市场,危害群众,不仅实现不了查假、打假的目的,还会使人对执法目的产生怀疑,更重要的是给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形象抹了黑,因为这些执法人员都代表着国家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力。就像个别地区变相收取排污罚款和超生罚款一样,款罚完了,污水照样排,孩子继续生,如此做法只会使执法扭曲变形,给公众的信息是,执法就是为了罚款。

  这种执法,轻则引发社会对执法人执法目的的怀疑,使代表正义的法律规定打了折扣;重则纵容了造假、售假、运假、储假等人员的违法行为,使他们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靠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赢利。这种执法岂不成了纵容违法?

  执法者不仅要知法、懂法,更应该规范地遵法、守法。潼关县工商局部分人员不仅没有严格执法,而且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种种违规现象,执法随意性强。执法者的违规行为,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政风行风建设。各地执法部门应当吸取这一教训,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杜绝各类执法不严、违规执法问题,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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