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协更名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21: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记者 黄玉婷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今天下午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接受审议,这次的审议为一审,该条例(草案)将在今后继续接受自治区人大的审议。委员们就各自的看法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更名一项受到了广泛关注。

  广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起步较早的省、区之一,198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联合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部门共同成立了广西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从1986年至今,仅广西各级消协和工商部门就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20.4万多件,接受消费者咨询94.7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亿元。委员们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充分肯定了消协的重要。

   消协更名广受关注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第四十一条,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于这个更名,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刘君,5月23日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报告提出,“目前广西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名称,一直是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名称,即消费者协会,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具有公权利的组织被淹没在社会各种名目协会的汪洋大海之中,难于体现其社会性和公信力。”因此,建议将消费者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中还提出,广东、福建、四川、云南、湖北、湖南、上海、重庆等省市已将消费者协会名称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对于这个更名,有委员提出:名称跟公信力有直接关系吗?一些委员说,广西消协成立了二十年了,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成了为他们讲话、办事和服务的好协会,并没有被“淹没在社会各种名目协会的汪洋大海之中。”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利益收到侵害,往往会提出“我要向消协投诉”,商家态度就会好很多,可见消协的威力。但是,委员在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时候称,这些看法并没有反对更名的意思。

   审议条例(草案)委员各抒己见

  委员们还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一些表述不是很明确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从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角度考虑,建议将一些条款规定更具法律效力。如“第三十四条[餐饮业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更换或者退款。”有委员说,还应在最后加上“损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依法给予处置和罚款。”

  条例(草案)的第三条[交易原则]提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委员建议将“社会公德”去掉,因为,如果经营者不按社会公德去做,法律对其几乎没有约束力,这样反倒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而在第三十三条[旅游业规范]中,提到“旅游合同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委员称此条没有涵盖“不可抗力”。

  委员们仔细的研读条例(草案),反复斟酌,提出各自的看法,不断地完善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这次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一审之后,还会继续接受自治区人大的审议。编辑:王香菊作者:黄玉婷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