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访条例规定两类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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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1:50 北京晨报 | |||||||||
今后,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望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还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限定了办结期限,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重大信访事项可听证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认为,“其最大好处是公开透明。把有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组织在一起,当面阐明观点,有利于查明事实。”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听证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信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对于信访人的义务,修订草案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泄露信访人秘密要究责。 同时,草案注重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人员泄露信访人秘密可追究刑责。 权威解读 ●信访工作将纳入政绩考评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介绍,草案明确划分哪一类问题该由哪级政府或者部门处理。“国家机关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确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两类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草案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其一为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其二为按照《信访条例》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晨报记者 朱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