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塔纳撞飞硫酸桶 被灼伤女婴获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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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2:28 东方早报 | |||||||||
一辆桑塔纳冲上人行道,不但撞飞了放置在马路路边的硫酸桶,而且桶内高浓度的硫酸当即“泼溅”了出生仅5个月的女婴一身。事故导致女婴脸部毁容,双眼几近失明,而怀抱小孩的母亲也未能幸免。后母女俩双双将肇事司机和在马路放置硫酸桶的店家等告上法庭。 2004年9月23日上午,经营蓄电池修理部的周女士向上海一家硫酸厂采购了30桶蓄电
同日下午4时30分,司机朱某驾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因为避让其他车辆,冲上人行道,车头直接撞击了堆放在路边的周女士的硫酸桶。 硫酸桶遭撞破裂,高浓度硫酸随即四处飞溅,而怀抱女儿的林女士不幸正在肇事地段。事故导致母女俩双双受伤,而怀中的丁丁则被硫酸从头到脚泼了一身,脸部、身上等多处部位瞬间鼓起血泡。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朱某驾驶车辆撞击堆物,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店主周女士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则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司机朱某陆续支付了5.9万元的医疗费。 去年11月,丁丁作为原告将朱某和蓄电池修理部店主周女士告上法庭,索赔42.8万余元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由两被告赔偿丁丁今后的治疗费。 在案件审理期间,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丁丁的伤势作了司法鉴定,结论为“丁丁全身浓硫酸灼伤,左眼萎缩,右眼角膜移植视力难测,颈部活动大部分丧失,目前面部疤痕达20%以上,分别构成二级、四级和六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缺少危险物品采购证,并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其过错程度与原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大,因此,法院确定由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六成。而司机朱某没有安全驾驶,撞击堆物,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而涉案的上海某硫酸厂将硫酸售予没有危险品采购证的周女士,违反了《上海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连带赔款。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朱某、店主周女士共赔偿原告29.8万余元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上海某硫酸厂对周女士的赔偿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 早报记者 顾文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