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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余万借条欠款落入谁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2:35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甘肃省武威市某酒业公司向武威市凉州区某羊羔肉馆偿还的70余万元欠款不翼而飞,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开审理该案件。

  当检察机关将涉嫌贪污的该酒业公司出纳袁雪英公诉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该出纳却拿出了当时一式两联的欠条之一,欠条上是羊羔肉馆张某的签名,其内容为:“以此据为准,复印件无效,张某,2002年11月24日”。根据袁雪英的陈述,2002年11月24日,因
当时财务上没有款项可以支付所欠羊羔肉馆的704150元,自己便套写一式两联的借条给该公司老总张某,并自留上联以挂账使用;当年的12月份,她已经将报账后领取的涉案款项分12次全部交给了张某。欠款交清后,她向张某索要当时欠条的下联,张某却称欠条丢失了,并在袁雪英持有的欠条上写下了“以此据为准,复印件无效,张某,2002年11月24日”,签完后袁雪英就把张某签了字的借条拿了回去。

  2005年6月,凉州区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有“张某”签名的“借条”(借条1)及无“张某”签名、仅有袁雪英一人签名的复写“借条”(借条2)做了相关鉴定,鉴定认为,借条1和借条2上没有发现消褪、涂改、添加等变造迹象;借条2不是借条1的复写联;两张借条字迹是袁雪英亲笔书写;借条1中文字不是张某本人书写。 对此鉴定结果,辩护人当庭提出对两联欠条再次进行鉴定。同时,袁雪英的辩护人还指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袁雪英经手过该款,而无法得出必然的结论说明下落不明的款项就是被告人袁雪英占有。据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袁雪英贪污,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的。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后,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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