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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退学学宿费按月计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3:19 重庆晚报

  三部委发文规范高校收费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因故退学

  学宿费按月计退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其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学生公寓

  用品不得强配

  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招生简章

  须注明学费标准

  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据中新网电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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