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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3:47 华夏时报

  市人大常委会昨审议《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大会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共同信访应选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在会上作了关于《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多人采用上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张引指出,此举将有利于信访人冷静地反映问题。

  房屋拆迁等成热点

  张引介绍,本市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上,且呈现出以下三大特征:一是信访总量上升;二是信访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群众就同一问题不断反复上访,处理难度大;三是信访诉求形式激烈。采用上访形式反映问题明显增多,尤其是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择机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问题突出。信访中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泄露信访人姓名要追责

  《草案》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上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信访人信息被泄露、扩散,情节严重的,信访人有权追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重大信访事项可听证

  《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张引表示:“听证会最大好处是公开透明。把有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组织在一起,当面阐明观点,有利于查明事实。”

  “自杀威胁”等行为被禁止

  《草案》第58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上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60天内办结受理事项

  《草案》要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相关内容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

  昨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提请审议了《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介绍,根据《草案》,本市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将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另外,《草案》将《条例》中规定的由区县负责行使的小型矿产资源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等采矿审批权,调整为市国土局统一行使,并且对新开采的矿山,均实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授予采矿许可。

  ■其他议程

  ●听取审议了《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报告等。

  ●会议还将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和《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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