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晶案民事赔偿昨宣判 出租车车主没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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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5:18 都市快报 | |||||||||
历经一年多,“吴晶晶案”民事索赔部分昨天下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吴家向出租车车主索赔66万多元的上诉请求。 2005年1月8日,浙大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搭乘出租车回家,途中被司机勾海峰杀害。当年2月,吴的父母以车主倪某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的义务,侵害了吴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倪提出66万多元的赔偿要求。
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认为勾海峰行凶,不属于其履行职务和从事雇用活动的范围,车主倪某无须承担责任,驳回吴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的父母上诉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辩论时,吴的父母提出,即使雇主责任不成立,根据最高法院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倪某应承担责任。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吴晶晶乘坐出租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的交易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行为。 省高院昨天终审宣判:驳回吴家上诉,维持原判。另外,在二审期间,车主倪某曾书面承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自愿补偿吴家5万元,省高院予以照准。(记者殷志艳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