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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萨特”交租赁公司转租给他人烧成光架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6:18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江洋)一辆帕萨特交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将车租给第三人,车行驶在高速路上时突然燃烧,轿车被烧成光架架。车主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昨日,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潘女士称,2005年7月12日,她与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她将自己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租给该公司,租赁公司每月支付6500元租金给她。双
方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将车出租给他人使用。随后,租赁公司将车租给肖强(化名),2005年8月21日,肖强驾该车在广西合山高速路上时燃烧,由于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潘女士遂向租赁公司索赔。

  庭审中,潘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潘与租赁公司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5.3万元。汽车租赁公司辩称,该公司与潘女士所签订的《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书》并不是租赁合同而是委托代理合同,他们应尽的义务是代原告收租金及对租车方的审查。究竟是租赁合同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成了庭审争议焦点,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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