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借涉案车辆撞伤行人 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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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6:48 扬子晚报 | |||||||||
一辆经江西省公安厅扣押的涉案奔驰车被私人借出,车辆在迎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伤。江西省公安厅因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日前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2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据被撞伤的汪女士称,2005年1月8日,缪建华擅自借用江西省公安厅涉案扣押的车牌号为粤A01041的奔驰轿车接新娘,当车行驶在省体育馆内时,将她撞倒。经230天的住院
作为第一被告的江西省公安厅辩称,缪建华没有经相关领导同意,借用涉案扣押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由其本人承担,公安厅在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汪女士的起诉。 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缪建华作为直接侵权人对汪女士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省公安厅对其扣押车辆疏于管理,擅自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应对此承担保管不善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缪建华赔偿近25万元经济和精神损失,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赔偿,省公安厅还应该承担其中2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