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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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7:43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自今年5月起,西宁市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超标准收取的政府行政事业性费用。 据悉,根据刚刚出台的《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上的规定,增设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
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的年检事项一律取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何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