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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拿回扣要照章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5月25日讯 (记者陈岚桦)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获悉,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除了有助于加强我省旅游业税收管理、规范旅游业税收征管秩序外,还对一些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例如,导游收取的佣金回扣一律要照章纳税。

  据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导游、司机从旅游景点、
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佣金回扣等名目的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尽管税法一直明确规定,导游、司机等旅游业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佣金要纳税,但因大多数交易属现金交易,税收征管较难。针对该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导游、司机收取回扣,应向旅游景点、购物点出具服务性发票,发票可到税务局申请代开。旅游景点、购物点若不索取发票,其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而且,由于不索取发票导致导游、司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将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旅游景点或购物点处以罚款。

  《办法》还规定,旅游景点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举例说明,某旅游景点门票每张为100元,而返还给导游的回扣为20元,旅游景点常常将剩下的80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办法》重申,回扣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就是说,要按100元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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