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规提出7点修改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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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15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在此次召开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接受会议审议。据悉,实际上在此次会议审议前,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已先期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给出修改建议,修改稿中主要有七点有了变动。 职工死亡,继承人可提公积金
草案稿: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建议稿:在十五条已有基础上增加第(八)项及第二、三款内容。具体如下:(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解读:十五条实际上是规范了广大职工提取公积金的必要条件,增加第(八)项及第二、三款内容后,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完善了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等内容,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出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 企业破产,公积金不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草案稿: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建议稿:删除了“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一句。 解读: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符,而且在操作中也难以实现,所以建议稿中删除了“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受理贷款批复时间延长为15天 草案稿: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建议稿: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秀华表示,将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的批复时间改为15天,主要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因素,10天可能难以完成批复。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该委员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时间修改为15天。 增值收益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稿: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建议稿:在该条的最后增加了一句“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明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安全提供法律保护。 登记20日内设立账户手续 草案稿: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建议稿: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解读:修改稿增加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内容,以进一步保证单位在设立后尽快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除了以上五点修改建议外,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认为《条例(草案)》的第七、八条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封存等方面操作程序不够明确,建议在新规中增加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并且建议凡是上位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在新规中尽量减少或者提出细化的可操作意见。 ■相关新闻 新规7月将再次审议 在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期提出修改建议,并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公积金新规又吸纳了许多意见。据悉,此次会议初审后的公积金新规,将在7月中下旬召开的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提请审议。 昨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宁闭幕。此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京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议”以及相关人事任免等,并审议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和《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等。 据悉,在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结束后,下次会议也即是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在7月中下旬召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稿)》和《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修改稿)》将提请审议。 作者:徐关辉/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