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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开餐饮店 先公示后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5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我市发布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本报讯 (记者 何书彬)住宅楼下不得新设餐馆,迪吧与住宅楼的直线无遮挡距离要大于50米,新开办的餐饮、娱乐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要与餐饮娱乐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近日,市环保局发布了《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以加强对本市餐饮、娱乐业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公众健康。

  按照《细则》,餐饮、娱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方可开工建设。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细则》,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振动污染的餐饮、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在项目报批前予以公示。餐饮、娱乐项目公示应包括下列内容:餐饮、娱乐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简述;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承担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示可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也可在项目所在地便于公众了解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文书版面不得小于36cm×55cm,公告内容要字迹工整清楚),公示期限为10天。

  《细则》还规定了在厦门本岛和岛外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氢氧机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燃油、木材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餐饮项目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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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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