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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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9:25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广州5月25日电对于重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逃匿或者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对因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重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