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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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9:25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立平)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本市首个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出台,定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做出严格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猎捕和杀害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
《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出售、收购依法获得的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集贸市场内进行交易。 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共同指定场所出售、收购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