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驳回吴晶晶父母上诉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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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0:07 青年时报 | |||||||||
时报讯 昨天,对吴晶晶父母状告车主索赔66万元一案,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晶晶父母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这距离2005年7月1日,杭州市中院一审驳回吴晶晶父母的诉讼请求(详见时报去年报道),已10个多月。
省高院:雇主责任不成立 对于双方争议的勾海峰侵权行为是否系“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省高院审理后认为: 倪德华雇佣勾海峰从事出租车营运,与勾海峰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勾海峰杀害吴晶晶的行为,并非雇主倪德华的授权指使。 其次,勾海峰杀害吴晶晶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也非出租车驾驶员的正常服务行为。 据此,勾海峰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不存在内在联系,本案中的雇主责任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主:自愿补偿吴晶晶家5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车主倪德华说,并没有轻松的感觉。“案子拖了快一年了,我一直都挺压抑,希望明天会好些。” 另外,在二审诉讼期间,倪德华做出书面承诺,从吴晶晶家庭的实际条件和自身的经济能力出发,自愿补偿吴晶晶家5万元。目前,该款已交至法院。 对这个行为,倪德华代理律师吴清旺认为,法院判车主没有责任,而他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这么做,表明了一种为人的态度,更显示了本案“无情中见有情”。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吴清旺表示是“意料之中”。 吴晶晶父母:不服,会申诉 “不服,肯定不服。我们一定会申诉的。”说到判决结果,依然沉浸在丧女之痛中的吴晶晶父亲吴吉南,还有一点激动。 原告的代理律师姚建彪认为,法院的审理不太合理。他说,雇员伤害他人的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是雇主的授予或指使,如果是雇主的授予或指使,那就不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刑事共同犯罪的问题了。 姚建彪认为,这样的判决,可能会造成有事发生了,雇主和雇员之间互相推诿,而受到伤害的第三人难以得到赔偿,“对这个判决结果,我觉得挺遗憾。”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胡育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