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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偷姐姐证件贱卖别墅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4: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32万多元的房产以6.5万元转让,由于姐姐未挂失证件,法院判定协议有效

  本报珠海讯 弟弟偷了姐姐证件,还伪造假证明,将姐姐在珠海的32万元房产以6.5万元的价格转卖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此转卖协议具有法律效率。1995年3月1日,辽宁的韩菊(化名)女士与珠海某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购买某别墅四区一街三号,同年8月5日,韩菊与该公司协商,将原购房更换为B型房,房价总款为322622元。2004年
9月19日,韩菊弟弟韩军(化名)带着韩菊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以及韩菊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到负责该别墅物业管理的某公司物业管理处,称要转让该别墅。9月21日,经物业公司介绍,韩军与张力(化名)签订《购买二手房合同意向书》,约定转让价为65000元,扣除原欠的37182元房款,张力支付韩军28000元。10月8日,韩菊获悉消息后从辽宁赶到珠海,称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资料被弟弟韩军偷走,已在珠海媒体刊登“身份证”和“购房协议书”等内容的遗失声明,并告知别墅售楼部其别墅买卖无效。

  2004年11月2日,原告张力一纸诉状将被告韩军、韩菊告上法院。法院认为,被告韩菊的证件遗失后,只在媒体刊登声明,也没有及时挂失公示,特别是被告韩菊未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2005年8月20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韩军以韩菊的名义与原告张力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到被告名下的义务。半月内,不服从本判决的被告韩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陈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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