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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代理”现身西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5:20 深圳晚报

  “分手代理”现身西安

  原则本着先劝和实在不行才劝离

  据西安晚报报道日前,一种负责分手代理的公司悄然现身古城西安。市民对此多持观望态度。专家们认为此举不违法,但是否应予支持则有不同看法。

  接单8对先劝和然后才劝离

  “国有国规,家有家法,我们也有自己的行业准则。”负责分手代理的李先生说,“我目前已经接到了8对夫妻和情侣的分手代理业务,对于分手代理这件事情估计很多人都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于我们这些职业人来说,我们也有我们独特的视角,与其痛苦勉强地维持那个早就名存实亡的家,还不如彻底地分开快乐的生活,当然,在做每一件分手代理时,我们的前提原则都是先劝和,虽然这样有时候我们会失去生意,但是我们还是感觉很值。”

  劝离第三者也是业务范畴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分手代理的业务其实范围很广泛,有因为家庭暴力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有因为感情破裂而情散义尽的青年情侣……有时候为避免别人家庭破裂还要劝离第三者。

  说到劝离第三者,也是给李先生留下印象最深刻的分手代理业务种类之一。文化层次高低不等,多数是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女性,对事情的根本认识不清,目的和动机不单纯,构成了整个分手代理中的最难解决的部分。

  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服务

  对于收费,李先生解释说,“代理业务目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大家对这个新事物还在观望的时候,我先免费为需要代理服务的人代理服务,但是将来我想我会开始收取部分费用的,对于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我依然提供无偿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冬:从性质上来讲分手代理更确切地应称之为一种传达行为更合适,我们法律上没有禁止这样一种行为。

  北京大学婚姻法教授马忆南:它是违反法律精神的,违反法律宗旨的,起码是法律不提倡的。恋爱关系与结婚是紧密相关的,它毕竟是结婚之前的一个行为,那么它就涉及到一些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允许代理的,也不能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的,不能依据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处理分手代理过程中,代理者有可能不小心把人家的隐私暴露了,损害了那个人的名誉,受害人是可以起诉代理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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