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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份合同三位买主四方纷争》追踪 消委会介入今将主持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5:2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本报报道了一宗因二手房买卖差价而引发的交易纠纷(A06版),该交易的买卖双方前日找到中介方深圳市华居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疑差价去了哪里。昨日该交易的卖方又找到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在耐心听取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又联系到华居地产负责人,并约定双方于今日下午就解决纠纷进行协商。

  昨日下午,福田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待了前来投诉的交易卖方。在耐心听取具体情
况后,工作人员也认为这宗交易比较复杂,表示在了解投诉意见的同时也要听听中介方的意见。在与中介方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工作人员咨询对方是否愿意接受消委会的调解,对方表示同意。经当事方同意,福田消委会定在今天下午主持协商调解。消委会同时也表示,如果调解不成,双方还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

  卖主张先生认为,中介人员以卖方代理人的名义与黄先生签订了买卖经纪合同,自己却毫不知情,现在既然交易已成为事实,那中介方也应该将售房所得返还自己。张先生明确表示,他希望通过消委会的调解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他就只能诉诸法律了。

  昨天,记者也接到一位自称华居地产工作人员的男子打来电话,对方对本报报道提出质疑,并一再强调中介方并没吃差价。

  律师观点

  差价应返还给卖方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昨日,记者就二手房买卖差价问题咨询了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鑫律师。对方表示,如果交易中存在差价,这部分差价又没有到达卖主手里,那它就属于不当得利,对中介而言,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构成违约,即违反买卖经纪合同的约定,在交易已经成功的前提下,这部分差价应该支付给卖主。

  金律师认为,如果卖方没有授权中介方售卖物业,中介人员以卖方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买卖经纪合同,本身就已经形成了越权。中介人员以卖方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本身所形成的收益也是应该归卖方,中介方只能收取佣金。当然,合同有约定的情况除外,但在合同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是不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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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止吃差价

  一、真正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价格谈判及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见面,否则就容易被蒙在鼓里,出现了差价也不知道;二、在委托中介方代办有关手续时,一定要搞清楚各项委托事项,千万不能闭着眼睛签下委托书,如果在当事方没明确要求的前提下,中介还要求当事方委托各项权利特别是签署合同和代办过户登记的权利,那就更值得警惕了;三、买房方向中介公司交款时一定要在收据之外索要发票,依法纳税。

  目前中介或“炒家”吃差价在二手房市场已不是稀奇事,交易双方应多加注意,防止房子卖贱了或买贵了。

  本报记者陈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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