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出租车不打表乘客可拒付车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1:14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朱蕾) 《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24日起持续至6月25日为止。《草案》首次对乘客可拒付车费作出规定;外地的士跑到广州载客的,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士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司机不出具车费发票的;的士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
此外,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或者不使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发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致使乘客多付价款的,责令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有关部门摸查显示:广州市1.6万多辆出租车中克隆车竟达3000辆,与伪造资格证、挪用资格证一同构成了困扰出租车行业的三大难题。对此,《草案》特别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经营出租汽车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留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车经营权问题,按照新的规定,出租车公司的门槛将抬高。现行规定,申请经营出租小客车的经营者只需具有30台以上车辆。而《草案》则提出,要经营出租车的企业,应当具有100辆以上符合条件的车辆和相应数量的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