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国家药监局通知:6月1日起药品广告须规范使用药品名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2:08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 冯晓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
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