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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2:4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今后,企业在与农民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指导。昨天,本市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了“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会议”。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当前本市劳动
关系面临着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一些用人单位不恰当强调用工自主、分配自主,充分利用劳动力供需矛盾降低工资成本,使职工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职工维权未充分纳入依法调整的轨道。为此,本市正在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据介绍,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组织代表企业,对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本市183个街道、乡镇已建立了这一制度,占本市全部街乡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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