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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不能城乡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4: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张力将发生在重庆的一个“同命不同价”的故事带到北京。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何源与两名好友去学校时遇车祸致3人死亡。事发后,另外两家各得到20余万元的赔偿。但按规定何源只能获赔5.07万元。这一使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张力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张力建议,此项司法解释必须予以修改。据悉,去年全国“两会”,张力就提出过同样的建议,得到的回复是“正在研究”。时隔一年,仍未被修改的司法解释再造悲剧,张力在对原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最高法现已回复说“今年可望解决”。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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