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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6: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市经协)5月19日,市政府出台《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市经协办具体负责外地驻宁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南京设立办事机构。外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来宁设立办事机构,需持派出机构
书面公函、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机构有效证明复印件、驻宁机构固定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办法》明确,新设立的外地驻宁机构,可持市经协办出具的证件,刻制印章,办理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手续。

  据介绍,截至目前,在市经协办登记注册的外地驻宁机构已达4000多家。《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驻宁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驻宁机构人员提供社保、医保、信息交流等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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