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月起携带猫狗逛公园最高罚款50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市公园条例》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成都市公园条例》,该条例将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从9月开始,如果你带着猫、狗等宠物进公园,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条例规定了很多不得在公园内进行的行为,违者将受到最低10元最高500元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盒)、口香糖等废弃物;在禁烟区吸烟;擅自攀爬、移动、刻划、涂改或其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等公园设施;兜售物品、乞讨;携带猫、狗、蛇、猴等动物入园;闭园清场后仍在公园内逗留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