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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上高速新增4种法律约束 乘车人不准站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7:56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起草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正草案)》,已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修正草案》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衔接,对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其中突出的亮点是对驾乘人员上高速新增了4种法律规定。

  高速上乘车人不准站立车辆进出高速公路应操作规范、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车辆发生故障后安全进出应急车道等。服务区停车不得超过4小时近年来,一些大货车为逃避检查,白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晚上结伙而行,还有的车辆在服务区驳货、倒客,甚至从事换卡行为。由于服务区受用地的限制,长时间停车常常造成服务区堵塞等。新的《条例(修正草案)》对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秩序作了必要的补充,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在服务区停车不得超过4小时(修车、住宿等特殊情形作了例外规定);严禁在服务区驳货、倒客等。

  特殊时期禁止危险品运输车通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的车辆在通行跨江大桥前必须向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报告,以便加强监督;在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警卫任务等特殊时期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公安机关及交通运管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控制时,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等。

  从严处理换卡逃缴道路通行费行为近年来一些运输车司机结伙,利用交换通行卡少缴通行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新的《条例(修正草案)》新设定了制裁条款。规定:“对于交换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收三倍以下路网全程车辆通行费。”(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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