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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承担责任的赔偿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7:58 潇湘晨报

  本报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相撞,究竟该如何划分责任,这是一直以来争议极大的问题。昨日,第三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后,对机动车的赔偿进行了新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纪文波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过于笼统,应加以具体化,明确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按照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条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和相应赔偿比例的规定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这个二审修改稿进行再一次审议。记者周华平实习生贺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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