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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新规定6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9:1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赵辉)因药品可以有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一药(通用名)多名(商品名)”的现象,给消费者择药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疑惑。从6月1日起,由国家食品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正式开始施行,新规定将原来的商品名称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2倍修改为1/2,以淡化药品商品名效应。

  据市食品药监局相关部门有关同志介绍,此次施行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与之前的暂行规定相比较,在药品名称、注册商标和说明书等方面有显著的区别。新规定要求,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而此前规定为商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2倍。比如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目前市场上的商品名有:白加黑、必理通、百服宁、泰诺林、感冒清等多种品牌。同时还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应显著突出,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修饰形式。此款规定有助于强化消费者注重药品通用名称的意识,从而逐步消除因“一药多名”现象引起的消费疑惑。

  除此之外,还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充分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规定还要求,药品标签内容中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示;药品包装必须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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