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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9:4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在5月26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进行罚款。同时,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宠物频频在公共场所出现也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影响。由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医院、影剧院、图书馆、车站、机场、学校、大中型商场、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条例》第2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7条规定,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或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禁止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18条规定:城市市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对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对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本《条例》的具体施行时间将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作者:毛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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