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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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9:44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在5月26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悉,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告者进行罚款。同时,禁止将宠物带入公共场所。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而宠物频频在公共场所出现也会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影响。由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条例》第18条规定:城市市区内严格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18条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禁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对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对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本《条例》的具体施行时间将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作者:毛翠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