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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了断“水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19 沈阳晚报

  面对租房者欠下的700余元水费,房主不肯缴纳。自来水公司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结果,租房者跑了,法院判房主负全部责任。5月26日,东陵区法院对房主予以强制执法,房主不得不缴纳了拖欠水费、滞纳金、银行利息等总计千余元的费用。

  拖欠水费786.6元

  邱某是东陵区榆树屯街附近某民宅的房主,2005年5月,谭某找到邱某租下房子。然而,租房期过后,谭某除了支付给邱某33立方米的用水费62.7元(每立方米单价1.9元)外,尚拖欠786.6元。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工作人员多次前来催促谭某交纳水费,但谭某认为水表计量不准确,不缴纳拖欠的水费。

  房主被告上法庭

  此后,虽经多次催要水费,但始终没有结果。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房主邱某、租房者谭某均列为被告,诉讼到东陵区法院。对此,邱某辩称自己已将住房出租给谭某,现在所拖欠的水费是谭某所使用发生的,理应由谭某支付,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谭某则辩称,所使用的水表存在质量问题,在计量上不准确,故不同意东陵营业处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租房者跑了房主遭殃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虽然已将房屋出租给谭某,但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应对谭某发生的水费负有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租房者谭某跑了,房主邱某还是迟迟不肯缴费。5月26日,东陵区法院对此进行强制执行,邱某最终缴纳了拖欠水费、滞纳金、银行利息、诉讼费等费用总计1130元。

  房屋出租加小心

  自来水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此案的辽宁同兴律师事物所刘洪升律师建议:在合同里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支付“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未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据东陵打击窃水办公室周主任介绍,东陵地区仍存在一些住户拖欠水费不交的情况,其中就有房客拖欠的情况。对于久拖不交者,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讨。本报记者唐葵阳

  实习生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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