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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投资失误怒告广告商 投资数万元血本无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观看电视广告后,欣然掏钱加盟大蒜素加工业务,岂料承诺回收产品的蒜业公司突然人间蒸发。遭受经济损失的业主一怒之下,将发布该广告信息的电视台及广告代理商告上了法庭。

  加盟经营一年后公司不见踪影

  2004年3月上旬,宁国市妇女桂某在电视上看到播放的武汉市一家蒜业制剂有限公司广告,主要内容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发家致富,加盟大蒜素加工业务,投资少见效快、回报率高,并且公司上门以600元/公斤的价格回收所加工的大蒜素,适合开办小型加工厂等等。颇为心动的桂某随即依据广告中的地址、名称与武汉某蒜业公司取得联系,并于当年4月7日赴武汉与该蒜业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交纳了定金500元。后桂某又陆续将合同代理费8800元汇至该公司账户。此后,桂某按照电视中的介绍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在宁国投资租房办厂,购置机器设备、聘请工人,同时购进大批大蒜进行生产。一个月后,桂某将生产出的样品寄到公司,但公司答复称质量不行。5月27日,桂再次与公司联系时,却被告知该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桂某赶紧前往武汉,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早已不知去向。

  法院判决电视台没播虚假广告

  桂某非常着急,眼看着自己的几万元投资血本无归,一怒之下,桂某于2006年初将曾经播放加盟广告的和广告代理商重庆某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31372.5元。

  庭审中,被告武汉某蒜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原告调取的该公司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原告也陈述“在武汉蒜业公司看到的情况和电视中播放的广告内容是一致的”。由此法院认定,武汉某蒜业公司的广告在发布时该公司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原告与之发生的经营合作关系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而导致原告经营失败的原因,并不是两被告制作和发布广告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电视台发布的武汉某蒜业公司广告是真实的,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此类加盟需谨慎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电视加盟广告这类新兴的经营交易方式,诚信是最关键的一条,但在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一旦出现问题也应当立即到工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报案。同时律师还提醒说,目前很多的电视加盟广告都带有夸大性,消费者必须谨慎投资。

  ·徐勇孙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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