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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用:从“黑名单”迈向“收银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6: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伊歌

  广东省银行同业公会拟建立逃废金融债务客户、社会不良中介机构、恶意透支持卡人等不诚信客户(黑名单)信息资料库,组织会员银行采取联合行动,实施行业制裁。(《羊城晚报》5月26日头版)这可说是银行采取集体行动强化贷方监督,可谓天经地义,但却未必是一劳永逸的解决之策。

  在市场经济中,信任是一切交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笔交易,如果买方对卖方提供产品的品质、质量缺乏信任,或者卖方对买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缺乏信任,那么交易就不会发生,也就不会有市场存在。

  社会的信用基础决定其市场经济的层次。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精辟地指出:“非人格化关系”是大规模市场的基础。所谓“非人格化(impersonal)”带有不近人情之意。对违信毁诺温情脉脉,不但增加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而且最终会摧毁市场体系。中国古训将“欠债还钱”与“杀人偿命”相提并论,一语道破了经济与法律中的天经地义。

  在简单的市场交易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以构建最基本的信用基础。“好借好还”是借方的自我道德(信用)约束;“再借不难”则是贷方的监督。一旦借方的道德约束失效,可以“不再借”为惩罚。但在复杂的市场交易中,由于交易人流动性大、交易对象众多、交易范围广泛,契约彼此关联而错综复杂,单凭道德约束和事后追惩,无法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所以有必要在借贷之间引入“第三方监督”。

  “黑名单”只能说是银行自我救济的一种尝试,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信用建设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章政认为:“‘黑名单’肯定是一种暂时的制度和社会现象,这是在当前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建立一套公认的科学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其实,“黑名单”的功效是难以高估的,因为贷方的单方行动不得不面对种种质疑:各银行制定的“黑名单”标准是否统一?被列入“黑名单”者能否“上诉”,或是否有一定时限“洗底”?个别银行会否怕得罪“大客户”而“隐恶扬善”或“抓小放大”?

  认识到银行自我救济只能是暂时的,那么,构建社会的信用制度就得花气力去建立“第三方监督”。超市里店员与顾客交易,钱进货出,老板不可能时时盯着每桩交易,“收银机”就成为“第三方监督”,银货两讫,小票上电脑里都清清楚楚,行之有效。而信用管理正是需要这样的制度“收银机”。美国当初为了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曾相继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以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

  由是观之,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权威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个人征信库,上海、深圳等城市早已试点进行,广东也被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信用制度“收银机”的产生将标志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迈出一大步。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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