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大明集团原总裁贪污受贿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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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1:05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济南电(记者 张晓晶) 5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余元、受贿48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荣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